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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条例

金华市湖南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金华市湖南商会(Hunan chamber of commerce in JinHua,缩写为HCCJ)。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湖南在金华地区从事经营活动的各种经济成分的企业自愿组成的地方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并具有社团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
1.高举邓小平理论的伟大旗帜,坚持以“三个代表”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
2.坚决拥护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3.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协调、自我约束、自我教育的活动方针;
4.坚持对广大会员进行团结、教育、引导、服务,坚持以会促商、以商养会原则,促进经济建设健康发展,为金华和湖南各地市的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建设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金华市政府国内经济协作办公室和金华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住所为浙江省义乌市戚继光路13号阳光都市301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引导会员积极参加国家经济建设,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完善,促进社会全面发展;
(二)做好工商界代表人士政治参与的推荐工作;
(三)发扬自我教育的优良传统,组织会员学习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提倡爱国、敬业、守法,提高会员素质,引导会员从事合法经营,遵守职业道德,维护企业信誉;
(四)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及时汇集并向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要求和建议,密切会员与政府部门的联系;
(五)引导会员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先富帮后富,走共同富裕的道路,热心社会公益事业;
(六)引导和组织会员之间的项目合作;
(七)为会员提供信息咨询等服务;
(八)开展各类培训,帮助会员改进经营管理,完善财务管理,提高生产技术和产品质量;
(九)经有关部门同意,组织会员举办和参加各种展销会、交易会,组织会员出国、出境考察访问,帮助会员开拓国内、国际市场;
(十)为金华与湖南各地市招商引资牵线搭桥;
(十一)为会员提供有关证明,协调关系,协助调解经济纠纷;
(十二)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委托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以团体会员为主,包括少量个人会员。
(一)凡在金华地区注册登记,其法定代表人为湖南籍人士的各类企业,均可申请成为本会会员。
(二)会员吸收的重点是私营企业和包含非公有制经济成分的企业,以及在金华登记注册设立办事处、分公司的湖南企事业单位。
(三)与金华湖南商会工作有关系的经济工作者、经济理论工作者、法律工作者、工商界知名人士和其他有关人士,可聘请为名誉会员、高级顾问、顾问。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相关业务领域内有一定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名誉会员以及高级顾问、顾问的聘请需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在本团体组织下,协助解决会员企业在生产、管理、技术、人才等方面的问题。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首届2年,从第二届起,每届三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决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首届任两年。从第二届起,每届任期三年。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社团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理事长(会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主管财务工作;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二00七年八月一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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